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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杨XX诉徐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文,徐晓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708号原告杨淑文,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徐晓君,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新民小区龙沙2号楼,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文与被告徐晓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淑文负担。审判员  郑玉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