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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德礼与潘运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礼,潘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黄德礼。被执行人潘运斌。申请执行人黄德礼与被执行人潘运斌合伙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5日作出的(2000)鹿经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运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德礼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8890.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及申请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双方当事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黄德礼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鹿经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莫春辉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