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加美、绍兴县永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生命权与绍兴县永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马加美。委托代理人:徐广萍。被告:绍兴县永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乔。委托代理人:竺小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加美诉被告绍兴县永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马加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永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加美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永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加美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永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马加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