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二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易长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易长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8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63号。代表人章化萍,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友生,男,该支行职员。。被告易长斌,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告易长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秋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