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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志君与被执行人程树林、章爱红、胡长水、宣城市振大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君,程树林,章爱红,胡长水,宣城市振大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40-1号申请执行人:程志君,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办事处昭亭7-6号。被执行人:程树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银桥湾9幢104室。被执行人:章爱红,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银桥湾9幢104室。被执行人:胡长水,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绿锦小康村10幢203室。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大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三长村程村组1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胡长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长水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程志君借款48.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长水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权201240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九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长水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201240股及分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跃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洁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