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艳杰与被执行人尚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高艳杰,女,汉族,个体,住法库县秀水河子镇。被执行人尚亮,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艳杰与被执行人尚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04343.73元,执行费为146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尚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艳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