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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若尔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秦中斌诉被告陈兴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中斌,陈兴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若尔民初字第43号原告秦中斌,男,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被告陈兴禄,男,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中斌诉被告陈兴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中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秦中斌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秦中斌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中斌负担。审判员  张耘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