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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5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松与重庆远途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重庆远途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047号原告李松,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远途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组织机构代码06616156-0。法定代表人罗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松诉被告重庆远途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12日由代理审判员邓稳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5年9月6日,原告李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0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瞿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