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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第1482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