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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朱海焦与王凤珍、李占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焦,李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朱海焦,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占发,男,汉族,农民。本院对朱海焦诉王凤珍、李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6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朱海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凤珍、李占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凤珍、李占发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凤珍、李占发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占发享有所有权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某某村的房屋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手续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国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魏一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