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树山与齐宝宏、齐宝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山,齐宝宏,齐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山,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齐宝宏,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齐宝良,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张树山与被执行人齐宝宏、齐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的(2007)舒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舒民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本院根据张树山的申请,于2015年3月9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部分财产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以及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07)舒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张恒华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