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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邹丹凤与平湖龙达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市朗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丹凤,平湖龙达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市朗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邹丹凤。委托代理人:陈补发。被告:平湖龙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彪。被告:嘉兴市朗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利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丹凤与被告平湖龙达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市朗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丹凤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骏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