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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市磁粉离合器经销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市磁粉离合器经销处,莱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莱州市磁粉离合器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学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京倩,该经销处职工申报人莱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董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曙光,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莱州市磁粉离合器经销处主张因其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二张(办理银行均为莱州市农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5年4月21日、到期日2015年10月21日、出票人山东鲁达轿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莱州市磁粉离合器经销处、票号1030005222281848、面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2015年5月14日、到期日2015年11月14日、出票人山东鲁达轿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莱州市磁粉离合器经销处、票号1030005222281907、面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在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期间,申报人莱州市鑫丰化工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26日就其中的一张承兑汇票(办理银行为莱州市农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5年4月21日、到期日2015年10月21日、出票人山东鲁达轿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莱州市磁粉离合器经销处、票号1030005222281848、面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关于办理银行为莱州市农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5年4月21日、到期日2015年10月21日、出票人山东鲁达轿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莱州市磁粉离合器经销处、票号1030005222281848、面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审判员  朱维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