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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异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王鲜侠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鲜侠,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异字第00174号案外人刘文杰,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申请执行人王鲜侠,女,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复兴路。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执行王鲜侠申请执行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文杰于2015年7月1日对(2013)神执字第00668-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文杰述称,2010年11月份,杨海军以80万元购买了刘伟名下的辉腾牌小轿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1年4月28日,杨海军向刘文杰借款200万元,后于2012年5月偿还借款100万元。2013年2月19日,杨海军意外去世,经案外人刘文杰起诉,神木法院判决杨海军继承人白凤林、杨舒淇偿还刘文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但二人拒不履行。2015年6月8日,神木法院下达执行裁定,裁定将登记在刘伟名下,实际为杨海军所有的辉腾牌小轿车按评估价382700元抵偿杨海军欠刘文杰部分欠款,同时下达过户裁定。案外人携法院裁定书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因刘伟的债权人王鲜侠于2013年8月10日查封了该车,并于2014年继续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请求停止对(2013)神法执字第00668-2号执行裁定的执行;解除对辉腾牌小轿车的查封措施。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了2013年6月28日,焦子博与刘伟的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两支,车辆违章记录复印件三张。申请执行人王鲜侠辩称,2011年12月贵院作出(2012)神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伟偿还王鲜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后王鲜侠申请执行,贵院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2013)神法执字第0066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刘伟所有的大众辉腾牌小轿车,该车属于刘伟所有,与白凤林、杨舒淇没有关系。贵院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的(2013)神法执字第00668-2号执行裁定书先于贵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4)神执字第04637-2号执行裁定书和(2014)神执字第04637-3号执行裁定书,故请求对贵院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的(2013)神法执字第00668-2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执行。终止贵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4)神执字第04637-2号执行裁定书和(2014)神执字第04637-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经审查,在王鲜侠申请执行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2013)神法执字第0066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刘伟所有的陕KLW2**大众辉腾牌小轿车。在刘文杰申请执行白凤林、杨舒淇、尚水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0596-1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刘伟名下的大众辉腾牌轿车予以轮候查封。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4637-2号执行裁定:一、将登记在刘伟名下实际为杨海军所有的辉腾牌小轿车一辆按第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3827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文杰抵偿被执行人白凤林、杨舒淇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2700元。该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当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4637-3号执行裁定:一、解除对登记在刘伟名下实际为杨海军所有的辉腾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将登记在刘伟名下实际为杨海军所有的辉腾牌小轿车一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文杰名下。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身份证到有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辉腾牌小轿车的车辆登记在及车辆行驶证。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加之,本院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2013)神法执字第00668-2号执行裁定书在先,对所查封的财产还没有进行处分,另案无权直接解除查封措施,直接将前案查封的车辆进行处分,故应当驳回案外人刘文杰的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文杰的执行异议。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审判员  雷晓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贺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