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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吴卫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吴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廖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苗红伟,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吴卫成,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卫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吴卫成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区分行借款本金134500元,利息6078.55元(截止到2014年1月14日),并承担自2014年1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656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34元,以上共计144268.55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并向其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后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所、银川市房管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抵押物。本院已���本案的查询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34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墨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