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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少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辛宏忠与于秀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250号原告:辛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傅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恣宏,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于某某,女,汉族,系青岛市机关幼儿园生活老师,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审理的原告辛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玲玲人民陪审员  花光春人民陪审员  刘风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