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与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荥行初字第43号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后圈子村。法定代表人韩旭东,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松山,男,汉族。被告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高村。法定代表人朱桓霈,乡长。委托代理人陈华民,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曹勇,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纪检书记。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9月2日,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闫志恒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张万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冉锦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