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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志恩、李志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恩,李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5执245号申请人:黄志恩,男,隆尧县。被执行人:李志斌,男,隆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尧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审判员  李琪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靖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