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包湘红与蒋桔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湘红,蒋桔萍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620-1号原告:包湘红。委托代理人:冯静,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梦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桔萍。本院依原告包湘红的申请,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6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蒋桔萍与茅永进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砚池社区横街二区3幢1单元401室房屋(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号:1200201601921)的过户手续。2015年9月6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蒋桔萍所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财产保全,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蒋桔萍与茅永进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砚池社区横街二区3幢1单元401室房屋(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号:1200201601921)过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