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马某某,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杨某某,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