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岩与李宗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岩,李宗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蓟执字第3771号申请执行人陈岩。被执行人李宗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岩与被执行人李宗喜(2014)蓟民初字第09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商亏损,欠外债较多,长期外出不归,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元,受理费25元,短期无力偿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初字第09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