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覃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531号原告覃某。被告肖某。原告覃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判员谭茂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冉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