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1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445-1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59年10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59年1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万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