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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1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兵,王吉贤,黄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141-2号申请执行人孙晓兵,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路269号2栋205号。被执行人王吉贤,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新湾镇丽园村杨家村村民组53号。被执行人黄丽波,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星星村八村民组388号。本院在执行孙晓兵与王吉贤、黄丽波民间借贷纠纷(2014)沅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数额736511元及利息166928元,未受偿736511元及利息166928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执字第1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建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