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左超与北京国润富住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超,北京国润富住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409号原告左超,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左庆军(原告之父),男,1966年5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国润富住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百莲路98号院306室。法定代表人陈学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学,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左超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范本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沙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