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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婧佳与上海市长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867号原告王婧佳,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文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长海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从昕,院长。委托代理人束学安,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婧佳诉被告上海长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婧佳未预缴诉讼费,并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闵 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