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委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袁家兵与安邦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家兵,安邦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委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袁家兵。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施学义,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胶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胶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