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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连文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青白石街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青白石街道石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614号原告陈连文。委托代理人任毅,系临夏路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青白石街道石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陈克吉,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秉明,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燕,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文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青白石街道石沟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七日之内未到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22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