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振明与张跃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明,张跃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552-1号原告王振明,泥瓦工。委托代理人胡文,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跃生,张家口市天成鑫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明诉被告张跃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王振明负担。审 判 长 赵东明人民陪审员 姚春鹂人民陪审员 王 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冬梅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