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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板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板民初字第416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对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号的事实无异议,该地址属于南京市玄武区范围内。据此,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薛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