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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井瑞申请执行集贤县心诚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井瑞,集贤县心诚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刘井瑞,男,35岁。被执行人集贤县心诚养殖场。经营者隋朝顺,男,35岁。刘井瑞与集贤县心诚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集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井瑞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井瑞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嘉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