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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小华诉被告廖应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华,廖应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李小华,男,住吉水县文峰镇。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吉水县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应权,男,住吉安市泰和县螺溪镇。原告李小华诉被告廖应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小华负担。审判员  章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