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小华诉被告廖应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华,廖应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李小华,男,住吉水县文峰镇。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吉水县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应权,男,住吉安市泰和县螺溪镇。原告李小华诉被告廖应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小华负担。审判员 章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