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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刑二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刑二初字第0015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南苑工业园区永顺路,法定代表人胡海啸。诉讼代表人胡海啸,被告单位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金某,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胡海啸、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被告人金某通过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顺多公司)接收的传真文件获悉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使被告单位豪顺多公司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金某通过电话与对方联系,支付发票金额6%的开票费,向对方购买开票公司为上海敦宇建材有限公司、开票日期为2010年4月19日、受票单位为豪顺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以上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30043.20元,税款计人民币18895.17元。被告人金某将该2份发票交公司会计以购进原材料入账并授意公司会计申报抵扣。公司会计后将上述2张发票分别于2010年5月9日、2010年6月6日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造成国家税款被骗,计人民币18895.17元。2014年10月28日,启东市国税局受上海市税务机关委托协查马某名下公司在启东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于2014年11月检查发现豪顺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事实并对该公司予以处罚。豪顺多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金、上缴罚款及滞纳金。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胡海啸、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陆某、马某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记账凭证及附件、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金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征管监督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是单位犯罪,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金某为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使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案发后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金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启东豪顺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一万二千元)。(未缴纳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闫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凤玲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