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朱昌贵、罗向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昌贵,罗向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叙永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环城中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20500307-X。法定代表人靳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男,生于1984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昌贵,男,生于1973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罗向会,女,生于1974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昌贵、罗向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洪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