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诉保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东至县支行与徐光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徐光友,石春莲,苏安邦,章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00041-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A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晨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勇,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南路兰溪新村4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徐光友,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青山乡双港台村河西组40号,身份证号:342829196208160219。被申请人:石春莲,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徐光友妻子,身份证号:342829196303050229。被申请人:苏安邦,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青山乡中城村楼里组49号,身份证号:342829195604120214。被申请人:章志祥,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青山乡青山路6号,身份证号:342921197611272113。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东诉保字第000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793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光友、石春莲、苏安邦、章志祥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793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娟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