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4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邢向东与牛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向东,牛宏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4685号原告邢向东,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牛宏伟,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原告邢向东诉被告牛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佟贵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向东诉称,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2月13日我在被告开办的木板厂为他加工板材,当时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中间零星的给了我部分零花钱作为工资,2015年2月13日我找被告催要工资,被告与我结算还欠我工钱合计20733元,当时被告为我出具欠据一枚,此款被告一直未付,故我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我工资款20733元。被告牛宏伟未到庭超级诉讼,无答辩内容。经审理查明,被告雇佣原告在其经营的木材加工厂作工。2015年2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工款据”一枚,载明:“人民币贰万零柒佰叁拾叁元整,¥20733.00元,单位牛宏伟姓名牛宏伟”并加盖敖汉旗萨力巴宏伟木材加工厂印章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能够认定。本院认为,法律充分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由被告为其出具的“欠工款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间存在用工关系。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后未给付原告报酬款,且本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邢向东劳动报酬款207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被告牛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鑫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