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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冯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216号原告:冯某被告:曾某案由:离婚纠纷待裁事项:法律文书笔误裁定如下:将(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四行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曾某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覃贵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