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谢小孩诉朱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607号原告谢小孩,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被告朱书林,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原告谢小孩诉被告朱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小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书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息2分。2014年8月12日,双方经结算利息共计45000元,被告以3.5吨叉车折抵本金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利息,被告拒不支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5000元。被告辩称,原告不应该起诉被告,实际被告应为郑州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为该公司股东,因为50000元当时是公司买煤灰使用。叉车折抵给原告也是三个股东商量的结果。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朱书林支付利息45000元,对此,被告朱书林不予认可。依据原告提供的欠条,欠条上的借款人是郑州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仅是该公司出资人之一。故原告起诉被告朱书林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小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 判 长 陈常义审 判 员 杨 爽人民陪审员 曹西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任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