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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48号原告:朱某甲,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吴银杰,怀宁县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乙,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愿意和好,朱某甲于2015年9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查育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江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