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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贺中青等与射洪县农业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贺中青,男,生于1950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居民。原告贺礼博,系原告贺中青之子,男,生于1977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宇亨(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系四川省射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射洪县农业局,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广寒路194号。法定代表人何小江,系该局局长。被告杨永生,男,生于1970年1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太乙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中青、贺礼博诉被告射洪县农业局、杨永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中青、贺礼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中青、贺礼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中青、贺礼博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贺中青、贺礼博负担。审判员  宋金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雷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