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818号原告:邹某,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审判员 任天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乃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