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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鹏飞与陈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飞,陈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19号原告:孙鹏飞。被告:陈义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鹏飞诉被告陈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鹏飞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鹏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鹏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鹏飞负担。审 判 长  胡旭阳人民陪审员  林乐丹人民陪审员  万晓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