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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杨广华与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华,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杨广华。被执行人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住蚌埠市淮上区长征北路西侧果园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薛英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葛维平与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韩美服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淮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劳仲裁字(2011)1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占臣执行员  程瑾艳执行员  许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