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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被执行人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镇。机构代码证:74120000-8。法定代表人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鉴定费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李某某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育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