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13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玉芝与王玉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芝,王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1392-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芝。被执行人:王玉清,系曹县地方税务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曹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清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玉清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玉清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清工资存款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王玉清的工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战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