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吴桂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09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与怡华路交口康华里15号楼底商101-1、201-1。负责人车德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桂秋,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桂秋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桂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截至2014年1月6日信用卡透支本金99458元、利息16572.14元、费用30945.72元,合计146975.8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4年1月7日起至本案之债实际清结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经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桂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吴桂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坤审 判 员 伊德普代理审判员 张礼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佟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