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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民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田仁辉诉杨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仁辉,杨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民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田仁辉,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阿瓦提县锦绣花园。被执行人:杨剑,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个体,现下落不明。我院受理的田仁辉诉杨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阿瓦提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75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剑仍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瓦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买买提&mi d dot;吾布力审判员 :买合木提·毛拉买提审判员 :买合木提&mi ddot;艾来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    周     明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