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68号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晓霞,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永贵,甘肃省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菊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