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武宣县武宣镇大禄村民委第二村民小组与黄泽帅、覃汉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宣县武宣镇大禄村民委第二村民小组,黄泽帅,覃汉萍,黄泽茂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90号原告:武宣县武宣镇大禄村民委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大禄村。代表人:方磊,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覃信报,武宣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泽帅。被告:覃汉萍。被告:黄泽茂,1973年9月10日。武宣县武宣镇大禄村民委第二村民小组诉黄泽帅、覃汉萍、黄泽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宣县武宣镇大禄村民委第二村民小组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宣县武宣镇大禄村民委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宣县武宣镇大禄村民委第二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黄 吉审 判 员 雷 越人民陪审员 徐文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陆宏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