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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贲景财与邹桂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某某,邹桂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法民初字第275号原告贲某某,男,1961年8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身份证号×××被告邹桂兰,女,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仁和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未出庭)原告贲某某与被告邹桂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桂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贲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4年3月3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二名子女,长女贲庆玲现年31岁,长子贲庆东现年28岁,均已成年。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偶有口角争吵,没有共同语言,感情不和,原告与被告已分居10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邹桂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一:向法庭提交结婚登记证,证实原告与被告于1984年3月3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之间常因家庭琐事口角争吵,没有共同语言,感情不和,2004年8月份被告离开家,已经分居生活10年多了,被告走的前三年,我们之间还用电话联系过,我与女儿每年都能用电话沟通过几次,我和儿子始终都联系不上,现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向法庭提交孙文有、袭洪雨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于2004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法联络。对该证言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予以确认。原告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贲庆玲,现年31岁,已结婚独立生活,长子贲庆东,现年28岁,均已成年。对原告陈述的婚生子女情况本庭予以确认。原告共同财产座落在青冈县紫微国际小区6号楼4单元3楼东门,面积50平方米左右。无债权无债务。对原告陈述的财产情况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后期因生活琐事偶有口角争吵,并以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应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与被告生育的子女均已成年,无需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予分割,如日后发生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贲某某与被告邹桂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贲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国福人民陪审员  安双海人民陪审员  苑立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艳秋